養子女的法定繼承人是誰?

發佈日期 : 2013年05月2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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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上的規定,收養必須注意以下五項要件:一、 收養父母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即可辦理收養。二、禁止收養近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三、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四、一個人不能重複被收養兩次。五、若婚後被收養,則需配偶同意。

子女經他人收養後,收養人稱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養子女與他本生父母(即親生父母)之間除了血緣關係因屬不可排除,其餘如親權或繼承上的法律關係均由養父母替代,所以子女被收養後,其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除配偶之外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養父母
 三、養方之兄弟姐妹(即養父母之子女)
 四、養方之袓父母(即養父母之父母)

在收養關係終止前,本生父母對由他人收養的子女不再有繼承權,因此也不可能藉由法定繼承人身份取得保險金,如仍欲由本生父母取得保險金,則應該直接指名約定為受益人,不宜運用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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