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自負風險應有配套措施

發佈日期 : 2013年05月08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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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自負風險應有配套措施 昨日(5/7)報載金管會未來針對被接管之保險公司,所有已經存在的保單,如果其費率就接管當時來看,與巿場上的合理費率有顯著的差異時,接管人可以報經保險主管機關的核可後,調高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不需要消費者的同意,意即保險消費者必須慎選保險公司,如其財務發生問題,消費者必須自負風險。

  商業行為責任自負吾人可以接受,但是保險業是個很複雜的商業運作系統,所以才會有許多不同功能的精算師各司其職,各種角色的工作人員在其中運作,一般消費者可能連財務報表都看不懂,要其瞭解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體質是否良善,恐怕是個高難度的期待。尤其保險是個延續數十年的契約關係,即便投保時確認該保險公司體質良好,但經過數十年之後是否仍然良好,要消費者自己負責隨時檢視,應該是個苛刻的要求。即使消費者真的做到了,發現數十年前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從體質良好變成體質不良了,消費者可以做什麼?中止保險契約再另覓體質良好的保險公司?經過數十年之後,消費者體況可能已經從良好變成不良,甚至年齡都已超過最高承保年齡,即使體況正常可以投保,也要面臨保費大幅增加,繳費期間延長等等問題,凡此種種的變化,都該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依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林建智教授在「論保險監理之目標」乙文中提到,『保險監理之目標可概分為內在目標與外在目標兩類。內在目標直接關係到保險事業之營運,旨在促使保險市場之健全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確保保險財務安全」、「維護保險交易公平」與「促進保險市場機能」三項;外在目標……。』。可見確保保險公司財務安全是保險監理的第一要務,相信監理機關也在第一時間即已掌握保險公司財務是否弱化或惡化的情形。當然吾人同意,監理單位太大的動作,是可能引發類似銀行擠兌的效應,對該體質不良的公司,無異是致命一擊,但未來如要保險消費者自負其責,監理機關至少應該定期公布各家公司的財務狀況及RBC值(附件為筆名MIB提供的RBC說明)等數據,並對其財務狀況給予評等,讓消費者可以據以決定自己是否要投保該公司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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