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自動墊繳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25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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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常在壽險主約繳費期滿後,因為覺得附約為一種純消費的商品,不想續約,但又不去辦附約的終止,而是選擇不再繳費,此時要注意的是,因為附約多數並沒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累積,所以自動墊繳都是用主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墊繳所有主附約的保費,當主約繳費期滿而要保人選擇不再繳費時,又未辦附約的終止,此時墊繳會以主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墊附約的保費,附約的保費如果也不小,是有可能墊到主約也停效的。所以如果附約不想續繳,記得去終止,不要放著不管,以免辛苦累積的主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被墊光了。

【依據條款】壽險示範條款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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