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六條:保險費墊繳及契約停效

發佈日期 : 2012年11月2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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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六條:保險費墊繳及契約停效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條款說明】

自動墊繳是以保險契約積存在保險公司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來作業,但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怎麼來的呢?以終身壽險來說,要保人每年繳的保險費都一樣,但是否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死亡風險每年都一樣呢?其實不是。除了剛出生的期間死亡率較高之外,其餘的一般來說,是呈現如下圖的平緩上升曲線。所以就自然保費而言,應該隨著年齡的增長,危險發生的機率提高而漸增。

如此遞增的曲線,經常不符合消費者的經濟負擔能力,所以有平準保費的設計 - 讓每年的保費一樣,而早先繳交的保費積存一部份,以彌補未來保費低於實際成本時的不足。這個積存的部份就是所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就是下圖的A區,用以彌補B區的不足:

危險發生率 / 年齡 / 平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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