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費交付、寬限期及契約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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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說明】
保險契約是一種繼續性的契約,除了躉繳的保單之外,要保人可選擇依年、半年、季或月繳的方式分期繳交保險費。因此,如果保險費到了繳費日仍未繳交,處理的方式,對契約權益的影響很大。以下依照是否需要寄發催告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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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條款】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說明】
保險契約是一種繼續性的契約,除了躉繳的保單之外,要保人可選擇依年、半年、季或月繳的方式分期繳交保險費。因此,如果保險費到了繳費日仍未繳交,處理的方式,對契約權益的影響很大。以下依照是否需要寄發催告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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