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保險責任始期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2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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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案例-壽險篇:保險責任始期 常見理賠問題
壽險-保險責任始期

【案例】

老王的太太於99年10月23日以老王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100萬的終身壽險,當時因手頭不便並未同時繳費,約定核保通過後再補繳,10月31日核保通過後,通知繳費,老王太太在11月6日繳交保險費,誰知老王竟於99年11月5日晚上,不幸遇打劫身亡,問理賠應如何處理?


【說明】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要保時是否同時繳費有很大的關係,要保同時先繳費是較有保障的做法,當然如果客戶告知有急迫性的傷病情況,在短時間有性命之憂的話,保險業務人員也應該被要求不可以先收費,下面舉二個不同繳費時間的例子來說明其間的差別:

●例一:要保同時繳費

要保同時繳費

11/10承保後,保單生效日會回溯到繳費日,也就是10/23是此保單的生效日,所以11/5發生的死亡事故,因保單已經生效,故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在此必須注意的是,如果11/10保險人做成的核保決定是拒保或延期,依第三項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尚未做成承保與否的決定,因要保時已同時繳費,保險人必須依第三項約定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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