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變更,別變出逃漏稅讓國稅局找上門!

發佈日期 : 2014年05月1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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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變更滿期金受益人】

王媽媽在民國83年7月14日將投保的5年期年金養老保險的「年金紅利與滿期受益人」更改為兒子,同年11月4日保單滿期時,保險公司便將1,074萬多元的滿期金直接匯入王媽媽兒子的銀行帳戶。92年底台北市國稅局在辦理綜所稅個案調查時發現了這個情形,認為王媽媽的行為涉有贈與情事,且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但王媽媽卻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核定王媽媽應繳納251萬多元的贈與稅,並按核定稅額加處一倍罰鍰,總計要繳納502萬多元。

前述的安排,原保單要保人及受益人都為王媽媽,王媽媽在契約滿期前,將滿期金受益人更改為兒子。當保險期間屆滿,保險公司給付儲蓄險滿期金時,則因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不同人間財產的無償轉移,會被認定為贈與而有贈與稅的問題。所以為避免日後衍生贈與稅的問題,業務員在規劃財務安排,投保儲蓄險時,因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每人220萬,所以如父母均在,只有一個子女的話,則一年可以免稅贈與440萬給子女,存入子女名下的帳戶,再以子女名義為要保人出面投保,被保險人為子女或父親、母親均可,只要受益人仍為子女,即不會無端地額外產生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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