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

發佈日期 : 2013年06月2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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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 今日(6/23)聯合報載,因應嘉義水上「醃頭案」的影響,金管會在立委的要求下,將全面翻修「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目前已接近定案。保險局將在第三季發函給業者,給保險公司三個月調整期,估計在年底前,就會實施新制。

未來消費者買保險時,必須提供自己的「負債情況」,必要時,還要先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證明自己負債不多,否則可能買不到保險。

個人支持新契約應進行財務核保,此亦為現行制度的一部份,依現行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目規定,核保人員必須落實要保人財務核保程序、保險通報機制或適合度政策。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第二條第六項亦規定,保險業務員如發現準保戶之保費負擔或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時,應確實詳細述明。而在同條第七項對於業務員招攬之保件有單一保單或累積之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之情形者,亦要求保險公司應採行請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或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等查核程序,以有效控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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