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簡介

發佈日期 : 2013年07月01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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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簡介 金管會王副主委日前表示,將在七月底推出新的保險公司退場機制,並將參照美國的做法,明訂RBC低於70即強制接管,美國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又是如何運作的呢?美國的問題保險公司退場機制,原則上以保險公司總公司所在州之州的保險監理官所發動,其啟動的時間有二,一為州監理官向法院申請,取得接管或重整命令;二為保險公司失去清償能力,由州監理官申請法院頒發清算命令。州監理官申請接管,其RBC訂有要件,當RBC介於100至70之間,為可接管的範圍,如RBC低於70,則進到強制接管的程度,整理RBC數值及監理行動準則如附表供參考:

美國RBC監理官行動準則
行動準則 RBC 保險公司或監理官行動
RBC≧200%
保險公司應採改善計劃 150%<RBC<200% 保險公司必須向監理官說明資本不足標準的原因,並提出改善計劃
監理官應採取監理行動,以協助改善財務狀況 100%<RBC<150% 保險公司必須提出改善計劃,監理官應執行財務檢查,必要時應提出改善要求
保險公司必須提出改善計劃,監理官應執行財務檢查,必要時應提出改善要求 70%<RBC<100% 除前述的必要監理行動外,如監理官認為採取行動對保戶與大眾是較有利的情形下,仍得採行接管、重整或清算行動
監理官必須採取接管、重整或清算等行動 RBC<70% 保險監理官必須執行接管、重整或清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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