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式的審閱期做法,隱藏著巨大的風險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保險契約訂立前須有三天的審閱期,自民國99年9月1日實施至今,已快三年,當然恪遵法規,在訂約前提供三天審閱期的業務員,自是有的,但我們看到相當多的業務員自動倒填審閱日期四天,以符合法規的要求,而瞭解的消費者只是會心一笑,因為在其他適用審閱期的定型化契約,已經看到太多類似的做法,不瞭解的消費者,則在一番解釋後,似懂非懂地簽了名,所以相當高比例的保險契約,並未進行條款審閱,而是在倒填日期的方式下,形式上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要求。
審閱期的要求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1之1條而來,行政院消保會花了約九年的時間訂定了傳統壽險的定型化契約,並公告三天的審閱期間,當時保險監理機關及保險業者一再地與其溝通,希望不要在已有契約十日撤銷權之外,再疊床架屋地推出審閱期,二者在法律性質上當然不同,但對消費者瞭解契約內容權利的保障,其差別真的無關宏旨,但此一建議未被消保會所接納,以致造成保險契約訂立前有審閱期,發單後又有十日契約撤銷權的怪異現象。
綜觀各行各業適用審閱期的作法,都是以倒填契約交付審閱日期的方式,以達到可以即時訂約的目的。台灣真是一個奇怪的地方,老訂一些讓老百姓無法遵守的法律,然後全民有共識地不遵守法律,法律變成笑話,老百姓也養成不守法的習慣!這到底是立法的無能?還是行政的怠惰?民國99年5月我們也訂出了全世界最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但實施下去實在是很可怕,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在拖了二年半之後,實在沒辦法再擱置了,主管機關只好在凍結第6條及第54條的前提下實施,並在新法實施之前就已經提出了個資法的修正案,且在新法實施的同時,即已取得行政院的核准,將修法議案送進立法院。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審閱期的要求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1之1條而來,行政院消保會花了約九年的時間訂定了傳統壽險的定型化契約,並公告三天的審閱期間,當時保險監理機關及保險業者一再地與其溝通,希望不要在已有契約十日撤銷權之外,再疊床架屋地推出審閱期,二者在法律性質上當然不同,但對消費者瞭解契約內容權利的保障,其差別真的無關宏旨,但此一建議未被消保會所接納,以致造成保險契約訂立前有審閱期,發單後又有十日契約撤銷權的怪異現象。
綜觀各行各業適用審閱期的作法,都是以倒填契約交付審閱日期的方式,以達到可以即時訂約的目的。台灣真是一個奇怪的地方,老訂一些讓老百姓無法遵守的法律,然後全民有共識地不遵守法律,法律變成笑話,老百姓也養成不守法的習慣!這到底是立法的無能?還是行政的怠惰?民國99年5月我們也訂出了全世界最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但實施下去實在是很可怕,因為一不小心,就可能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在拖了二年半之後,實在沒辦法再擱置了,主管機關只好在凍結第6條及第54條的前提下實施,並在新法實施之前就已經提出了個資法的修正案,且在新法實施的同時,即已取得行政院的核准,將修法議案送進立法院。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人生夢想] Insurance rep : the man you like to hate
中廣 i GO531-2013/09/26專訪(一):買保險,買對人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