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發佈日期 : 2013年09月1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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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條款說明】

本條款約定除外責任原因,意即以本條所列之原因,而發生死亡、殘廢或傷害之結果時,保險公司並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傷害險所承保的,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既謂意外,即係指不確定,非被保險人預期發生的結果,所以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事故,自不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欲承擔的保障範圍。但故意行為的定義必須釐清,如故意行為所致都屬除外,則傷害險可以給付的事故,將寥寥可數。例如騎機車一定是故意行為,騎機車發生車禍死亡依此推論,就會變成故意行為所致事故。其實傷害險所指的故意,一般的看法,是指直接故意,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並不屬於意外傷害險的故意範圍。舉例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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