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二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發佈日期 : 2013年09月28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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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二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條款說明】

傷害保險的費率與壽險不同,壽險係依年齡及性別而定,但傷害險是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職業分為六個等級,費率各自不同。當職業異動而致新職與原有職業不在同一個等級時,則保費亦會隨之改變。

當被保險人職業變動時,依條款約定,要保人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重新進行職業等級的評定,並依評定後之職業等級,調整後續傷害險保費。如果要保人未通知而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此時如職業等級是變得風險較高的話,則保險公司可以依照實收保費/應收保費之比例,就理賠金額進行打折再賠付保險金;職業等級如果是變得比較安全,則是自職業變更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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