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意外險:職業變動未通知之理賠

發佈日期 : 2013年01月04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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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部份從業人員主張,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的狀態下,即不適用比例理賠的做法,但這樣的主張,從條款約定中是看不到立論依據的,為了讓您的保險更為保險,我們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觀點,只要職業有變動,務必通知保險公司重新評定職業等級,以免未來理賠發生爭議。

【依據條款】意外傷害險示範條款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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