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實務~談拋棄繼承對保險理賠有無影響

發佈日期 : 2018年05月30日 撰文 :道霖
文章編號: 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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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實務~談拋棄繼承對保險理賠有無影響 情境:老張上個月因為肺癌發作經住院一個月後仍不治而過世,留下張嫂跟兩個孩子,由於老張生前積欠龐大債務,故張嫂跟孩子紛紛選擇拋棄繼承,然而在整理老張遺物時發現老張生前有投保一份終身壽險100萬附加住院醫療險,受益人寫著張嫂的名字,張嫂心想這算是遺產嗎?會不會被債務人拿去了……能不能提出理賠申請。

[理賠解析]

我們先從法理上來看,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九項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上述老張的個案來看,我們需要分成兩部分來探討,其一是終身壽險的部分,其二是住院醫療險的部分。

從終身壽險的部分來看,身故保險金既然不是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自然對於受益人來說,無關是否有進行拋棄繼承的聲明,該項保險金都與被保險人老張生前的債務無關,相關債權人也不能就張嫂所申領的身故保險理賠金,進行法律面的執行或查扣。 張嫂還是可以安心請領這筆錢,妥善處理老張的身後事並照顧兩個孩子的生活。

但從住院醫療險的角度來看,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受益人的約定,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我們可以得知,該筆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生前應該申領的部分,隨著被保險人的過世,保險公司會依上述條款約定原則改給付給法定繼承人,但此部分應會被列入遺產進行計算,日後仍有可能被債務人透過法院程序追償。

但對保險公司而言,如果在被保險人身故之前,不曾收到法院對被保險人強制執行的來函要求,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會依照既有的條款約定,在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的當下,生前的住院醫療理賠金將依約定完成理賠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會付給張嫂及兩個孩子)。
至於受益人有無進行拋棄繼承,通常是不會主動告知保險公司,因此在善意第三者的立場下,保險公司往往只會依照保險契約的相關約定進行給付,相對於受益人來說會是比較有利的。

反之,若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身故之前,就已收到法院對被保險人強制執行的來函要求情況下,若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理賠申請時,通常保險公司會先跟申請人陳明有法院來函扣押的問題,並同時透過法務單位和法院再次確認前次來函要求的強制執行是否仍為有效,如果回函確認有效,此時住院醫療保險金的部分,就會面臨得配合法院進行查扣或強制執行。
公務單位的函令,對保險公司來說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是無法不配合辦理。這點大家可能要多一些體諒!

以上實務面的分享,希望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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