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

發佈日期 : 2013年01月05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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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案例-壽險篇: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 常見理賠問題
壽險篇-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

撰文:晨鐘星事

【案例】

老王於97年4月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6000萬的終身壽險,並指定甲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乙(2/3)丙(1/3)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孰料甲因經商失敗,背負鉅額債務,竟圖謀取得保險金以處理債務,故買兇殺害老王致死,問保險公司在受益人申請理賠時,發現前述事實之後如何處理?又如僅指定甲為惟一受益人,又該如何處理?


【說明】

受益人原應靜靜等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但如受益人不堪久候,為圖謀領取保險金而加害被保險人,不論被保險人是否死亡,受益人均喪失其受益權,並應依法負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因加害被保險人之受益人之受益權已被剝奪,故應由同順位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同順位無其他受益人,則由次順位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如已無任何其他次順位受益人可繼受受益權,則歸被保險人之遺產,依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之比例分配保險金。本案例之保險金分配依前述原則計算如下: 

    保險金額6000萬,因第一順位為甲,無同順位其他受益人,故由次順位之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因第二順位乙丙經約定為受益比例為2/3:1/3,故乙丙分別取得保險金之金額:

  乙:2/3*6000萬=4000萬   丙:1/3*6000萬=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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