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極限運動或滑翔翼等活動,發生傷殘或死亡,傷害險給付嗎?

發佈日期 : 2014年04月02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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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極限運動或滑翔翼等活動,發生傷殘或死亡,傷害險給付嗎? 報載國內產險將出現新商品!金管會已核准富邦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送審的登山綜合保險,未來喜愛登山的民眾投保後,將可更有保障,而若以死亡保額1,000萬元來看,一天保費約397元。登山險商品採取團體險投保方式,必須至少5人一起投保,保障範圍則類似旅行平安險,涵蓋了「登山期間」意外身故及意外醫療保障,若在登山時,發生「突發疾病」,例如高山症或急性盲腸炎等,同樣都在理賠範圍內。金管會表示,目前身故給付有500萬元及1,000萬元兩種上限,而緊急救護費用保險,提供因發生登山事故的醫療運送費用,及遺體移送費用的保障,每人緊急救護費用上限10萬元,傷害醫療上限每人100萬元。

金管會指出,由於登山險屬於新種業務,初期將僅允許承保台灣境內的登山區,但若相關單位已發布颱風要來,不能入山時,就不會承保,且由共保的形式,降低產險公司的風險

國內體育活動日漸蓬勃發展,尤其一年路跑的場次竟然超過三百場,大大出乎意料之外。從事體育活動是健康的,只是事前準備、練習,賽事中秉持盡力但不勉強,尤其在身體有狀況時,不要任性非得完成比賽不可,畢竟運動或賽事不是只有這一場,俗話說「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運動是一種習慣,保持健康的身體,隨時都可以上山下海,人生快意,莫此為甚。

常被問到,當被保險人從事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果不幸發生傷殘或死亡,傷害險是否理賠?這就要檢視該活動是否被條列於傷害險的除外責任事故,現行傷害險示範條款第八條[不保事項]規範下列活動的競賽或表演期間,所致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除外責任事故原則是條列式的,也就是記載其中的,方屬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事故,未在其條列範圍內,即便危險性高於條列的活動,保險公司仍不得主張不保事項。例如常見的滑翔翼、輕航機、沖浪板、普吉車溯溪、高空彈跳或拖曳傘等活動,均不在前述條款不保事項條列的範圍,故如從事該項活動,致生死亡、殘廢或傷害等結果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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