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壽險篇:除外責任事故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29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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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要保人對繳交保費或保單是否持續有效不是太在意,反正如果停效六個月內記得申請復效就好,保險公司無法拒絕復效。當然六個月內保險公司不能拒絕,但在此就看出一些差別:保單常存續數十年,如果常常任其停效,每次復效後必須再等二年自殺才會理賠,這在權益上是很大的差別。

【依據條款】壽險示範條款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四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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