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酒駕了!小心沒頭路!

發佈日期 : 2013年06月1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64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本次修法對酒駕及公共危險罪認定標準的變動,也會對保險理賠除外責任的認定產生影響,茲整理與保險理賠有關係的異動如下表,供讀者參考,如身邊親朋好友有好酒一道的,多協助加以規勸,不要再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了:
新規定保險理賠之影響
刑法185-3條公共危險罪認定標準改為: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酒駕認定標準改為: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五年內二度酒駕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違犯公共危險罪,而犯罪行為屬於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及住院醫療險之除外責任,均無法獲得理賠。

原規定是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從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始予處罰,標準下修至○‧一五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意即意外傷害險及意外醫療險的理賠標準變嚴格了,只要超過○‧一五毫克即屬傷害險的除外責任,無法獲得理賠。
更多資料可參考酒駕處罰裁罰基準修正對照表



推薦書籍
原子習慣:細微改變帶來巨大成就的實證法則
原子習慣:細微改變帶來巨大成就的實證法則
好問題建立好關係︰善用發問的力量,贏得好感,招來職場、人際、人生的好機運
好問題建立好關係︰善用發問的力量,贏得好感,招來職場、人際、人生的好機運
卡內基超人氣說話術【經典新版】
卡內基超人氣說話術【經典新版】





相關文章

前胎因「胎位不正」剖腹賠!次胎因「前胎剖腹」不賠?

六月飛雪竇娥冤,三年平反償悲願-淺談冤獄理賠權益

談「保險逆選擇」

當「『狂犬病』過後」,傷害險定義將被嚴重扭曲嗎!

理賠申請初步檢核表


隨機文章

「善用並延伸名單」是一門細膩的學問

一步一腳印,如何訂定目標實現夢想(下)

商業保險的本質-「使用者付費」? 利率的影響

中廣2014/03/13(一):從一年8次受傷與韓國早產案例談理賠

帶來不一樣的業務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