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胎因「胎位不正」剖腹賠!次胎因「前胎剖腹」不賠?

發佈日期 : 2013年10月22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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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胎因「胎位不正」剖腹賠!次胎因「前胎剖腹」不賠? 【申訴案例】
王小姐於民國95年1月6日購買甲保險公司住院醫療險,在97年因胎位不正剖腹產,獲保險公司理賠,二年後的99年又因前胎剖腹產,而在醫師的建議之下剖腹產,做完月子後檢具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因剖腹產原因為「前胎剖腹」,認為不在給付範圍而拒賠,王小姐實在無法接受前次剖腹有理賠,本次依醫師建議而剖腹竟不理賠,故向保險公司申訴?

住院醫療險對於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都列為除外,但關於剖腹產的部份,則是對於有醫療行為必要性,且併有下列原因的剖腹產則例外可以給付:
一、產程遲滯。
二、 胎兒窘迫。
三、 胎頭骨盆不對稱:
1.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2.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3.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四、 胎位不正。
五、 多胞胎。
六、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七、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八、 分娩相關疾病:
1.前置胎盤。
2.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 胎盤早期剝離。
4. 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 母體心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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