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的高血壓高血脂病史應告知

發佈日期 : 2014年08月2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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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意見]
一、依診所病歷資料顯示:李先生於97/02/28就診時向醫生主訴自己血壓高達160/100,經醫師診斷為自發性高血壓,並施用包含NORDIPINE等高血壓相關用藥治療,且自當次之後,每次門診幾乎均施行血壓值的測量,病歷中病人主訴亦多次記載就診係為”FOR HTN Tx”,而其後亦有多次高血壓的診斷,李先生罹患高血壓應無疑義。李先生於100/04/24要保時並未告知此一病況,故保險公司主張李先生投保前五年內經確診罹患高血壓症,而經治療、診療或用藥,應屬合理。

二、依診所病歷資料顯示:李先生於98/07/20開始有高血脂症的診斷,其間並有五次關於血脂肪的檢查記錄,且其數值與參考值有相當大的差距,嚴重的為參考值的3.5倍,累計九次的相關就診記錄,認定李先生投保前一年內經確診罹患高血脂症,而經治療、診療或用藥,應無疑義。

三、李先生保險年齡59歲,投保前患有高血壓及高血脂症,經治療後的血壓值及血脂肪數值均顯示,病情並未受到良好的控制,且參考病歷中記載的體重,其BMI值(身高172公分,體重最高達90.2公斤)亦已超過參考值,再加上病歷中一些關於心臟情況的描述,其心血管的狀況亦會令保險公司擔心,也是必須加以審酌的風險,故綜合前述的各項風險評估,李先生的體況應已達拒保的程度。在保險實務上,李先生體況達加費承保程度即認定已影響到危險評估,核保結果既已達拒保的程度,自屬已影響危險之評估,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自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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