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的高血壓高血脂病史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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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
李先生於民國100年4月24日投保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附約,100年11月13日因「舌癌」、「左側腮腺腺癌」至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保險公司已給付醫療保險金329,700元,保險公司於受理上述理賠申請後,發現李先生投保前曾因高血壓、高血脂就診治療,投保時針對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卻未據實告知,致影響風險評估,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李先生不服,乃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
一、李先生之主張:
李先生97年2月因睡眠不足至診所拿藥,醫師開了高血壓藥,李先生並不知情,李先生本次於醫院住院開刀,醫師亦認定李先生從未得過高血壓,保險公司應恢復保單效力。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查李先生投保前曾先後於97年2月8日、98年4月6日、10月13日、10月17日、11月21日、99年3月22日、5月11日、7月10日、10月14日、12月25日、100年1月18日、4月13日至診所就診,病歷記載李先生有高血壓、血壓值異常、高血脂及肝炎之診斷,並接受相關藥物治療,惟於100年4月24日投保時,對於要保書告知事項「…3.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以上或舒張壓90mm以上)…D.肝炎…,5.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E.高血脂症…」,卻勾選為「否」,致影響保險公司對保單之風險評估,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避免將來因上述未告知投保前體況之保險事故可能發生,破壞保單之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原則,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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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先生之主張:
李先生97年2月因睡眠不足至診所拿藥,醫師開了高血壓藥,李先生並不知情,李先生本次於醫院住院開刀,醫師亦認定李先生從未得過高血壓,保險公司應恢復保單效力。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查李先生投保前曾先後於97年2月8日、98年4月6日、10月13日、10月17日、11月21日、99年3月22日、5月11日、7月10日、10月14日、12月25日、100年1月18日、4月13日至診所就診,病歷記載李先生有高血壓、血壓值異常、高血脂及肝炎之診斷,並接受相關藥物治療,惟於100年4月24日投保時,對於要保書告知事項「…3.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A.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以上或舒張壓90mm以上)…D.肝炎…,5.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E.高血脂症…」,卻勾選為「否」,致影響保險公司對保單之風險評估,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避免將來因上述未告知投保前體況之保險事故可能發生,破壞保單之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原則,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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