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未確認?他殺?人到底怎麼死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的死亡方式

發佈日期 : 2013年08月21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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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非因疾病死亡時,如您請醫院或醫師開「死亡證明書」,原則上醫院並不會接受,即便意外事故發生時,已送至醫院治療,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家屬仍應向當地派出所(或分駐所)報案,由派出所(或分駐所)通報所屬地檢署進行司法相驗,通常由外勤檢察官指揮,法醫師(或檢驗員)執行實際屍體檢驗工作,並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

檢察官及法醫師檢驗的重點在於,這個人的死亡是否有他殺的問題,如有他殺的問題,則進行偵辦;相驗如排除他殺,則原因係自殺或單純傷害事故,檢察官及法醫師並不是太在意,也不會非得弄清楚,比較常見的是墜樓的案件,相驗後如可以排除他殺,則到底是失足墜樓或自殺跳樓,檢察官並不會努力地蒐集所有跡證,進行鑑別判斷,所以常會見到一些自殺的案件,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方式」欄位上,勾選「意外」的選項,導致許多的理賠糾紛及訴訟。

檢察官開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因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開立的正式公文書,故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的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既謂推定,也就是「推論而定」,故只要可以另行舉證明確,還是可以推翻,所以並不是相驗屍體證明書勾選死亡方式為意外,保險公司就必須理賠傷害險,仍須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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