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Rock稅稅唸】 啥?! 變更要保人 贈與稅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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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保人要繳贈與稅~沒錯!
而且這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因為大部分的保戶仍不清楚也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2002.5
45歲的蘇爸在大虎10歲的時候透過保險業務員介紹購買了一張15年期年繳保費30萬的終身壽險,希望先幫大虎存買房基金,考量大虎年紀太小,在業務員的建議下,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都是蘇爸,被保人是蘇大虎。
2018.4
國稅局官員表示,保險法第三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
2017.8
蘇爸在大虎25歲的時候決定將要保人變更為大虎,將買房基金的掌控權交給大虎,因當時的保險業務員早已離職,蘇爸透過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協助下順利變更要保人。
2018.4
國稅局官員指出,要保人變更等於保單現金價值轉移,符合民法第406條所稱贈與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原要保人也就是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
2017.8
這時的保單現金價值約450萬。
2018.4
官員表示,要保人變更或重症期間投保都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
2018.4
最後蘇爸在2018年4月收到國稅局的贈與稅繳款書,450萬扣除免稅額度220萬,剩下的230萬依級距核課10%贈與稅,應納贈與稅額為23萬元。
【法規小辭典】
** 保險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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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因為大部分的保戶仍不清楚也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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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
國稅局官員表示,保險法第三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
2017.8
蘇爸在大虎25歲的時候決定將要保人變更為大虎,將買房基金的掌控權交給大虎,因當時的保險業務員早已離職,蘇爸透過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協助下順利變更要保人。
2018.4
國稅局官員指出,要保人變更等於保單現金價值轉移,符合民法第406條所稱贈與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原要保人也就是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
2017.8
這時的保單現金價值約450萬。
2018.4
官員表示,要保人變更或重症期間投保都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
2018.4
最後蘇爸在2018年4月收到國稅局的贈與稅繳款書,450萬扣除免稅額度220萬,剩下的230萬依級距核課10%贈與稅,應納贈與稅額為23萬元。
要保人變更示意表 | |||
---|---|---|---|
變更前 | 變更後 | 贈與稅 | |
要保人 | 蘇爸 | 蘇大虎 | O |
被保人 | 蘇大虎 | 蘇大虎 | |
身故受益人 | 蘇爸 | 蘇爸 |
【法規小辭典】
** 保險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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