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Rock稅稅唸】 啥?! 變更要保人 贈與稅上身!

發佈日期 : 2018年12月05日 撰文 :ROCK
文章編號: 1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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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Rock稅稅唸】 啥?! 變更要保人  贈與稅上身! 變更要保人要繳贈與稅~沒錯!

而且這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因為大部分的保戶仍不清楚也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2002.5
45歲的蘇爸在大虎10歲的時候透過保險業務員介紹購買了一張15年期年繳保費30萬的終身壽險,希望先幫大虎存買房基金,考量大虎年紀太小,在業務員的建議下,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都是蘇爸,被保人是蘇大虎。

2018.4
國稅局官員表示,保險法第三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

2017.8
蘇爸在大虎25歲的時候決定將要保人變更為大虎,將買房基金的掌控權交給大虎,因當時的保險業務員早已離職,蘇爸透過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協助下順利變更要保人。

2018.4
國稅局官員指出,要保人變更等於保單現金價值轉移,符合民法第406條所稱贈與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原要保人也就是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依法申報贈與稅。

2017.8
這時的保單現金價值約450萬。

2018.4
官員表示,要保人變更或重症期間投保都是國稅局『專案』查核的重點。

2018.4
最後蘇爸在2018年4月收到國稅局的贈與稅繳款書,450萬扣除免稅額度220萬,剩下的230萬依級距核課10%贈與稅,應納贈與稅額為23萬元。

要保人變更示意表
變更前變更後贈與稅
要保人蘇爸蘇大虎
被保人蘇大虎蘇大虎
身故受益人蘇爸蘇爸


【法規小辭典】
** 保險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民法第406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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