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以下學生團體保險給付項目表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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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及其他給付金額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醫療保險金 | 住院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仟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 | ||
|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 ||||
| 傷害門診保險金 | 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仟元為限 | ||||
| 燒燙傷暨重建手術保險金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
| 集體中毒慰問金 |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5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2人以上),每人給付3仟元。 | ||||
注意事項:
- 身故、殘廢及住院保險金均包含疾病及意外傷害事故。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於該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致成殘廢後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 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於致成殘廢之日起算滿表定年限仍生存者給付之。
- 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全額給付;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診,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實際醫療費用65%給付,但以不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為限。
- 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 理賠申請時效: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 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欲以收據副本或影本辦理者,須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為證)。
- 申請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時,國小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籍資料,幼兒園與托嬰中心幼童須檢附入學資料。
- 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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