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需求附加條款-六個月提前理賠

發佈日期 : 2013年05月1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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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扣半年的保費:原因同前項,因屬墊付,故如仍在繳費期間,則須預扣半年的保費。

四、收取小額的手續費:因需要委請專業的醫師協助病歷資料的判讀,以確認被保險人是否存在著,活不過六個月的重症,故收取此一費用。

「生前需求保險金」的做法非常人性化,也給被保險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有一些事項要注意,免得弄巧成拙,反而傷害到保戶的權益:

一、遺產稅的問題: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時,沒有稅的問題,但如果沒有花完的,在被保險人身故時,將併入遺產中課徵遺產稅,所以本項保險金應該在被保險人有用錢的需求時才申請,而且額度也需要評估,以免用不完而被課稅。

二、不要全額申請:主要的保單通常都附加有住院醫療險的規劃,只要被保險人尚未身故,應該都還是會有醫療的需求,所以即便是可以全額申請的保險公司,仍然強烈建議不要全額申請,留下一定額度的壽險保額,讓住院醫療險等健康附加契約保留,以便不時之需。

三、權益衝突問題:被保險人申請的「生前需求保險金」,在其死亡後如有餘額未使用,將併入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分配,如果不申請本項保險金,將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由契約指定的受益人領取,繼承人如果等於受益人,則問題不大,但我們可以觀察到,繼承人常常不等於受益人,有時受益人根本就不是繼承人。尤其是子女幫父母購買的保單,常常受益人就是某一個兒女,而所謂法定繼承人可能還包括其他兒女,購買保單的該名兒女,是否願意在被保險人身故後,與其他繼承人分享這個原本可能專屬於他的保險金,必須事先讓受益人清楚明白此間的差異,以避免後續可能衍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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