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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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款約定,此時應將保險金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既然已成遺產,原則上即應由法定繼承人及按應繼分來分配。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是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必須注意的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分得不同的比例,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其他順位就沒有份,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 順位 | 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 | 配偶的應繼分 |
| 1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一順位所有人與死者配偶均分 | |
| 2 | 父母 | 死者的父母分1/2 | 1/2 |
| 3 | 兄弟姐妹 | 死者的兄弟姐妹分1/2 | 1/2 |
| 4 | 祖父母 | 死者的祖父母分1/3 | 2/3 |
| 一至四順位均無人時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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