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主約不繳了,附約可以保留嗎?

發佈日期 : 2013年03月07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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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保險公司不得要求終止或不同意續保,只是可以要求對繳費方式作適當之約定。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終止,但該附約至少可以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二、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之後變更為定期壽險,只是因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是指以辦理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的全數保險費,不扣除解約費用,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變更時的年齡及時間為準,購買定期壽險,並在保險金額不變動的前提下,去換算可取得多長時間的定期壽險的保障。這時如果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保險公司可以要求保戶終止該附約,但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要求終止;如果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終止,但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的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三、 終止契約:

如果真的沒辦法,只能採終止主約的方式來處理時,即使附約為長年期附約,保險公司仍得要求終止,只是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得終止;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終止,但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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