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相關保險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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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是依民國42年11月19日公布的軍人保險條例辦理,其間經歷四次修法,保險內容也經更迭,並在99年5月修法時,加入育嬰津貼給付項目,現行軍人保險業務由台銀人壽辦理(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指承保機構為中央信託局,乃舊法條尚未及修正,96年7月台銀人壽成立,軍人保險業務隨同移轉至該公司軍人保險部辦理)。
軍人保險之保險費率,是按保險基數(即官兵個人薪給本俸)金額百分之八計算。軍官應繳保險費由國庫補助百分之六十五,自付百分之三十五,保險滿三十年後不再繳保險費,改由國庫全額負擔;士官兵保險費則全數由國庫負擔。軍人保險之保險有效期間自徵召入營、入學、回役、志願入營及聘雇等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及因故離職等命令生效之日止。軍人保險給付之種類如下:
死亡給付:
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殘廢給付基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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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是依民國42年11月19日公布的軍人保險條例辦理,其間經歷四次修法,保險內容也經更迭,並在99年5月修法時,加入育嬰津貼給付項目,現行軍人保險業務由台銀人壽辦理(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指承保機構為中央信託局,乃舊法條尚未及修正,96年7月台銀人壽成立,軍人保險業務隨同移轉至該公司軍人保險部辦理)。
軍人保險之保險費率,是按保險基數(即官兵個人薪給本俸)金額百分之八計算。軍官應繳保險費由國庫補助百分之六十五,自付百分之三十五,保險滿三十年後不再繳保險費,改由國庫全額負擔;士官兵保險費則全數由國庫負擔。軍人保險之保險有效期間自徵召入營、入學、回役、志願入營及聘雇等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及因故離職等命令生效之日止。軍人保險給付之種類如下:
死亡給付:
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殘廢給付基數表
| 殘廢原因 | 一等殘 |
二等殘 |
三等殘 |
重機障 |
|---|---|---|---|---|
| 作戰 | 40 |
30 |
20 |
10 |
| 因公 | 36 |
24 |
16 |
8 |
| 因病或意外 | 30 |
20 |
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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