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五)

發佈日期 : 2015年03月03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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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五) 第 一 章 總則

八、保險業經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商品(含部分變更之商品)或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之保險商品,應依本準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於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各項文件及所送文件與送審內容相符之聲明,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所訂之規定傳送資料。

說明:本點說明商品文件送審的時間,也就是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所有文件要報局。所以,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商品資料庫,對消費者而言,會有約一個月的資訊誤差,(十五個工作天+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拿到文件的工作天)


九、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於停止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停止銷售原因及日期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備查,並自停止銷售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

說明:本點在說明如何處理未銷售和停止銷售的文件。實務上以前有些保險公司,對於部份已不銷售之商品,圖自己作業流程之方便,並不會報局主動註銷。因此有這樣之規定。同理,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商品資料庫,對消費者而言,會有約一個月的資訊誤差,(十五個工作天+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拿到文件的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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