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二條:契約撤銷權

發佈日期 : 2012年11月2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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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要保人收到保險單的隔天開始起算十天,是所謂的十日撤銷期間。通常保險人會提供保單簽收條,在保單遞送時,一併交由要保人簽收。在這十天之內要保人有機會審閱自己的保單,不論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只要要保人不願保有這份保險契約,都可以在十日內向保險人要求撤銷保險契約。此時保險人不能拒絕,必須全額退還要保人所繳交的保險費。如果超過十日之後,要保人即不能再要求行使契約撤銷權。

撤銷權行使應以書面的意思表示為之,當書面到達保險公司之後的隔天零時開始發生撤銷的效力。也就是在這之前,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則不發生撤銷的效力,保險人仍依保險契約負保險責任。契約撤銷應該是自始無效,所以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不論是在撤銷前後,保險公司依理都無理賠責任。但保險有其社會責任,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又非同住時,是有可能發生被保險人身故,但要保人第一時間並不知道的情形。為了避免屆時發生爭議,所以有此特別約定;契約撤銷隔天零時以後,被保險人才發生保險事故,則因契約已被撤銷而自始不生效力,保險人自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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