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與學生保險除外責任

發佈日期 : 2015年06月17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7566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少年犯罪與學生保險除外責任 中國時報6月15日報導,新北市邱姓國二男生因見到同校許姓同學拿的平板手機比他大,竟趁放學之際,涉嫌將毫無防備的許生推往路上疾駛的小貨車,導致許生顱內出血、下顎、鼻子也幾乎全毀。邱母昨陪同兒子至三峽警分局製作筆錄,全案將依殺人未遂罪函送法辦。邱生上月22日看到許生的平板手機比自己的大,放學時在校門口等許生,硬拉許生繞路回家,並說「你要是死了,平板就是我的了!」隨後涉嫌趁許生在滑平板時沒有防備,將他推向路上疾駛的小貨車,導致許生顱內出血。許母得知後,怒告邱生殺人未遂。

邱母接受電訪時表示,邱生的確有說過這樣的話,但只是同學間的玩笑話,當時許生邊滑平板邊過馬路,兒子因擔心發生意外,才動手拉住許生,絕不是要推他撞車,事後兒子也相當惱悔,好幾天睡不好,心情非常低落。許母亦控告三峽警分局交通分隊張姓警員「吃案」,三度到分隊提告,張員卻以「有其他案件在忙為由」,拒絕受理報案,後他們向警政署申訴後,昨才完成筆錄製作。三峽警分局表示,張員因態度消極,未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受理刑案報案作業程序受理,招致非議,將依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為由,記小過一次,並調查是否還有其他疏失。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所謂「不罰」,其實就是指「不構成犯罪」或「不成立犯罪」的意思。在「有罪斯有罰」的原則下,不成立犯罪自然「不具可罰性」。這與「免除其刑」不同,後者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符合,進入衡酌「刑罰」的階段,才有「免不免除其刑」的問題。所以不罰不是犯罪行為,但免除其刑的,仍然是犯罪行為。

本案嫌疑人據報載係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此時嫌疑人究竟幾歲就很重要,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年齡,係用周年法計算,而非用曆年法計算,換言之,即以其出生之日起經過一年,始為滿一歲之方法計算之。依事發時間5/22推算,該學年的同學年紀最大的約為14歲8個月,年紀最小的約為13歲8個月,所以嫌疑人未來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審訊後,如認定構成殺人未遂罪,年齡又已滿14歲的話,因其最低本刑已超過五年,就會依該法第27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移給地檢署,依一般成年人犯罪來處理,只是因未滿十八歲,依法得減輕其刑度之衡酌;如嫌疑人未滿14歲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收容或保護管束等處分。

但如果嫌疑人已滿14歲又只是被認定為傷害罪時,則是否移送地檢署偵辦,則依同法第27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判斷犯罪情節是否重大,併參酌嫌疑人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如認為嫌疑人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後續刑事訴追。所以即便滿14歲,行為也確屬犯罪,但少年法院仍保有審酌的權利,仍有可能只採收容或保護管束等處分,如最後少年法院如此處理,應仍不認定為犯罪行為。

本案許生因事故之發生,對其純屬意外,對事故之發生處於被害人之情況,故學生保險之理賠自無問題;但假設目前涉嫌之加害人在推許生撞車時,因貨車駕駛之緊急處置,致邱生也受傷,此時學生保險是否理賠?

因現行學生保險是由三商美邦人壽承辦,依三商美邦人壽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兒童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十七條【除外責任(一)】第一項第二款的約定,
「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致成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是如邱生被認定屬犯罪行為,則其自己如因此犯罪行為,而致發生身故、殘廢或傷害時,因均屬條款約定之除外責任事故,自是無法獲得理賠。








推薦書籍
絕對成交勝經:讓三個月新人擁有三年銷售功力
絕對成交勝經:讓三個月新人擁有三年銷售功力
如何讓人喜歡我:前FBI探員教你如何影響別人、營造魅力、贏得好感、開啟「好人緣開關」!(新版)
如何讓人喜歡我:前FBI探員教你如何影響別人、營造魅力、贏得好感、開啟「好人緣開關」!(新版)
想成交,先要有被拒絕的勇氣
想成交,先要有被拒絕的勇氣





相關文章

比信託還好用的「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八仙塵燃,保險資源彙整

保費懸崖?保障懸崖!-談保險公司應盡的社會責任

電話行銷金融商品 - 金管會2015/03/04網路座談會

因噎廢食又一例 - 十五歲以下無死亡給付真的該檢討了!


隨機文章

即期年金保險保費將變便宜

淺談胰臟炎之核保風險

中廣2014/10/30(二):幾個好用的智慧手機APP

脂肪肝會導致肝硬化甚至肝癌?

2013網站改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