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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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統型人壽保險
十八、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率及計息方式,應於保險單條款明確規範。
十九、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不宜限制「不得低於本保險之最低承保金額」。
二十、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之計算說明有扣除營業費用者,應於條款中敘明。
二十一、條文中列有增加保險金額之選擇者,不得加收行政費用。
二十二、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然應於要保書上及條款上揭露。
二十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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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統型人壽保險
十八、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率及計息方式,應於保險單條款明確規範。
十九、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不宜限制「不得低於本保險之最低承保金額」。
二十、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之計算說明有扣除營業費用者,應於條款中敘明。
二十一、條文中列有增加保險金額之選擇者,不得加收行政費用。
說明:一般來說,保單締結之後,只有幾種變化,要不就解約、減額繳清、展期定期,或者增購(減少)保額。不管做那一種變化,保險公司需要作業,因此,有理由應酌收行政費用或利息,所以在此說明行政費用的收費方式。而減額繳清為保障保戶的權益,且減額繳清有時非要保人完全自願之行為(如因對保險公司不信任,而不想再繳保費),故規定不宜限制「不得低於本保險之最低承保金額」。而若增加保險金額,為鼓勵國人提高死亡保障之額度,因此規定不加收行政費用。
二十二、人壽保險契約含其他保險給付者,如傷害身故加倍給付或特定疾病身故給付,當該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規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應於契約條款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部份之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但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不在此限,然應於要保書上及條款上揭露。
說明:由於任何保險給付,實際上都有現金價值(保單價值),因此,當被保險人身故,其他保險給付未給付的部份,也是有現金價值的,應退還期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但是若有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時(這裏實際上是指死亡因素,不可和精算常用的脫退率混淆),因考慮之因素,會使得該項給付的保費已經較低,若再退還解約金或未滿期保險費,也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的財務問題,因此不在此限。
二十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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