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查稅後的財產移轉與保單規劃

發佈日期 : 2015年05月15日 撰文 :林隆昌會計師
文章編號: 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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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查稅後的財產移轉與保單規劃 一、背景
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已經在98年雙降到單一稅率10%,同年又實施實質課稅原則,101年八月實施房地產實價登錄,102年七月一日起人壽保險又全面適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稅負,103年重新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從此以後,有關財產移轉、課稅估價與遺產稅資金風險規劃,產生微妙的變化。本文將為您解析。

二、遺產贈與免稅額扣除額調整
財政部已經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免稅額: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故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2.65比較,上漲幅度僅4.46%,未達應調整之標準,毋需調整。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按上漲程度10.88%調整。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94年12月14日公告調整(9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故調整基期為95年,適用之9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2.57,與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比較,上漲幅度為10.88%,達10%以上,應按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1.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由80萬元調整為89萬元。
  2.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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