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綜合所得稅報稅你該留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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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記得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是在102年恢復課稅,去年首度申報,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因為其交易所得目前仍是免稅,因此僅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者,不用申報。
但若交易標的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興櫃股票出售張數超過100張、出售屬承銷取得的IPO股票達到10張以上者,就要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為單獨分開計稅,不必併入綜所稅計算,單獨計算後再與所得稅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證所稅所得,必須填在同一張申報書上。
- 民國103年度出售房屋要記得一併申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果沒有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出售高價豪宅的納稅人,在實價課稅原則下,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簡單說出售高價豪宅有二種狀況:- 有買賣價資料
計算方式是:
(賣價-買價-仲介費等成本) x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稅額
(稅額+個人年度綜合所得) x 5%~40%課稅級距=當年度應繳綜所稅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當初買價6,300萬,仲介費等成本380萬元,
9,500萬 – 6,300萬 – 380萬=2,620萬
2,620萬 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786萬
786萬+A君年薪150萬=936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 無買賣價資料
若無法舉證買進成本但有賣出價,又舉不出任何成本資料時,政府就會依實際售價15%做為售屋所得,再乘以房地比=稅額,再加上個人年度綜合所得x 5%~40%級距。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無任何成本資料
9,500萬 x 15%=1,425萬
1,425萬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427.5萬
427.5萬+A君年薪150萬=577.5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不過自101年8月1日起已有房地買賣之實價登錄資料,因此已常見國稅局針對「已課豪宅房屋稅之房屋」、交易頻繁者(同一人一年內出售6戶以上,尤其是在雙北、桃園、台中四縣市)、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都會地區成交總價在3000萬元以上)有改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例。建議不論買入或賣出房地,皆應保存交易時資金流程憑據(例如收付款票據影本)、支付仲介費、契稅、奢侈稅、代書費、裝潢費收據,作為取得費用或成本,在國稅局查核時才有應對之憑據免得被補徵稅款。
文章來源:本文經原作授權轉載,作者為「Taylor廖義榮」。更多資料請參考 IFA獨立理財顧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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