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電梯保養因老闆代班而受重傷,保險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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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
電梯保養維修公司老闆週末因勞工休假代班而受重傷,治療後去申請保險理賠,當理賠申請出來時,保險業務人員說:「因為我是屬於管理階層雇主,但卻因該幫忙事項性質關係,致使危險程度增加,因此減少理賠數目!」
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如下: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請問:因臨時幫勞工的忙,導致意外受傷,這項符合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嗎?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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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電梯保養維修公司老闆週末因勞工休假代班而受重傷,治療後去申請保險理賠,當理賠申請出來時,保險業務人員說:「因為我是屬於管理階層雇主,但卻因該幫忙事項性質關係,致使危險程度增加,因此減少理賠數目!」
保險法第30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61條規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如下: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請問:因臨時幫勞工的忙,導致意外受傷,這項符合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嗎?
【回答】
| 一、 | 保險契約重視【誠實信用、對價平衡】,所謂對價平衡是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與所收取的保費處於平衡關係。當保險契約存續中,當此對價遭受破壞,例如職業類別變更導致危險增加,須增收保費,以維持對價平衡,舉例:被保險人原為學生,但爾後兼職開計程車。保險法第59條規定:「第59條【危險增加之通知】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職業職務的變更屬於主觀危險的增加------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違反主觀危險通知義務之效果,依保險法第57條規定辦理「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
| 二、 | 危險增加的三大特質(一)重要性(二)持續性(三)不可預見性。(註:摘錄自將朝國教授著「保險法基礎理論」第七章第二節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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