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44條之修正--誰會想要當簽證精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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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金融五法的修正,總統令也已於2015年2月4日頒布。對於保險業最重要的莫過於開放OIU(Offshore Insurance Unit)、資本嚴重不足(RBC < 50%)的保險公司強制接管、開收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
其中,配合資本嚴重不足強制接管,避免主管機關過晚發現保險公司的經營問題,保險法第144條也修正如下(新增以下紅字部份):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在144條修正之前,其實主管機關都有委託專業機構覆閱簽證精算報告(資料來源:台灣採購公報網),詳下圖:
是否有了外部複核之後,將來還會請有專業單位覆閱器嗎(這部份要等約5月之後,看是否有採購案,才會知道)?。
不過,看來覆閱還是會存在的,因為主管機關總是得要有人來看簽證精算報告/或者是外部複核報告。而且,外部複核非協助主管機關(錢不是主管機關出的),所以看來覆閱還是會存在。只是會不會委託專業機構覆閱就是了。
單純的覆閱(因為只是閱),可能無法發現所有的問題,或者只是看到表面上的問題,簽證報告或許是因為有所不實(或者主管機關擔心有所不實),所以主管機關想出了外部複核,但,為何會有所不實,關鍵是簽證精算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員工,所以在報告撰寫及執行上,或許會因為公司利益的考量而難以客觀公正。這也是筆者揣測主管機關推動外部複核的原因。
但是,如果外部複核人員也要簽名,簽證精算人員也要簽名,外部複核人員若考量業務經營的關係,恐怕也難以客觀公正,但若從保守監理的角度,和公司的簽證精算人員將進行拉鋸戰,最後只是簽證精算人員迫於情勢被弱化,多年以後也將演變成只是保險公司多花錢,來找第三者背書原來簽證精算人員所寫的簽證精算報告而已,而精算人員也將會愈來愈不想做簽證精算人員,而是去當外部複核人員。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簽證精算報告的外部複核報告,應該由主管機關來主導。但主管機關會說,沒有這個資源和人力呀,其實很簡單,只要要求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主管機關「外部複核報告費」,如此外部複核由主管機關找專業團隊來執行,這個外部專業團隊,也不用因為業務考量的關係,而能公正客觀的從監理角度評估簽證報告。而同時,因為外部複核報告是由主管機關所執行,也完全可以完全取代覆閱的功能,亦可訓練出一批專門複核保險公司精算的人才,並建立屬於主管機關的外部精算模型隨時可以用來驗證保險公司的現金流量以及進而試驗一些關於保險業的重大測試(如壓力測試、經濟資本、Solvency II),並建立業界的最低標準。將來保險公司的任何報告只要高於此標準就算過關,這才能真正的解決保險產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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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金融五法的修正,總統令也已於2015年2月4日頒布。對於保險業最重要的莫過於開放OIU(Offshore Insurance Unit)、資本嚴重不足(RBC < 50%)的保險公司強制接管、開收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業務。
其中,配合資本嚴重不足強制接管,避免主管機關過晚發現保險公司的經營問題,保險法第144條也修正如下(新增以下紅字部份):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簽證精算人員之指派及前項外部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經董(理)事會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
在144條修正之前,其實主管機關都有委託專業機構覆閱簽證精算報告(資料來源:台灣採購公報網),詳下圖:
是否有了外部複核之後,將來還會請有專業單位覆閱器嗎(這部份要等約5月之後,看是否有採購案,才會知道)?。
不過,看來覆閱還是會存在的,因為主管機關總是得要有人來看簽證精算報告/或者是外部複核報告。而且,外部複核非協助主管機關(錢不是主管機關出的),所以看來覆閱還是會存在。只是會不會委託專業機構覆閱就是了。
單純的覆閱(因為只是閱),可能無法發現所有的問題,或者只是看到表面上的問題,簽證報告或許是因為有所不實(或者主管機關擔心有所不實),所以主管機關想出了外部複核,但,為何會有所不實,關鍵是簽證精算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員工,所以在報告撰寫及執行上,或許會因為公司利益的考量而難以客觀公正。這也是筆者揣測主管機關推動外部複核的原因。
但是,如果外部複核人員也要簽名,簽證精算人員也要簽名,外部複核人員若考量業務經營的關係,恐怕也難以客觀公正,但若從保守監理的角度,和公司的簽證精算人員將進行拉鋸戰,最後只是簽證精算人員迫於情勢被弱化,多年以後也將演變成只是保險公司多花錢,來找第三者背書原來簽證精算人員所寫的簽證精算報告而已,而精算人員也將會愈來愈不想做簽證精算人員,而是去當外部複核人員。
所以,最好的方式是,簽證精算報告的外部複核報告,應該由主管機關來主導。但主管機關會說,沒有這個資源和人力呀,其實很簡單,只要要求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主管機關「外部複核報告費」,如此外部複核由主管機關找專業團隊來執行,這個外部專業團隊,也不用因為業務考量的關係,而能公正客觀的從監理角度評估簽證報告。而同時,因為外部複核報告是由主管機關所執行,也完全可以完全取代覆閱的功能,亦可訓練出一批專門複核保險公司精算的人才,並建立屬於主管機關的外部精算模型隨時可以用來驗證保險公司的現金流量以及進而試驗一些關於保險業的重大測試(如壓力測試、經濟資本、Solvency II),並建立業界的最低標準。將來保險公司的任何報告只要高於此標準就算過關,這才能真正的解決保險產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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