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六)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第 二 章 基本事項
十、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十一、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變更理由。
十二、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 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五之一、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保險公司財務健全。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應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率),不得以費用(率)上限方式列示。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並說明其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推薦書籍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十、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文字。
十一、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變更理由。
十二、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照示範 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
說明:所有的商品依此規定,必需優於示範條款,因此,示範條款是所有保險業內外勤都需要了解的條款。這一點也是為什麼示範條款變動時,保險公司就要修正保險商品的原因,而這通常也是保險商品設計人員,要加班的時候。
十三、(刪除)
十四、(刪除)
十五、(刪除)
十五之一、人身保險商品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費率應反映各項成本且利潤應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保險公司財務健全。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應載明實際收取之費用(率),不得以費用(率)上限方式列示。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檢附費用分析並說明其費用(率)訂定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說明:第十五點的規定看似非常的合理,主要是希望費率能反映各項成本,並且具有合理利潤,其實這也是指主管機關不希望保險商品是賠本賣出,所以才有其規定,這亦指,保險商品在開賣時,不得有費差益,這是為了預防保險公司削價競爭,用費差損所造成的較低保費來搶佔市場。而早期保險商品送審時,會以費用率上限方式列示,而目前已明定,所收取的費用不得再以上限表示,以避免保險公司在銷售商品後,私下偷偷調整。
推薦書籍
![]() 故事銷售贏家:懂人性、通人心,超級業務員必備的25套銷售劇本 |
![]() 反脆弱:脆弱的反義詞不是堅強,是反脆弱 |
![]() 第三道門:比爾蓋茲、女神卡卡、賴瑞金、提摩西費里斯、珍古德等大咖的非典型成功,給拒當乖乖牌、不是富二代的你勇敢逐夢 |
相關文章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介紹(四)—保單活化?協助保險公司降低利差損
如何規劃保險--在癌症發生率節節上升的時代,您要如何使您未來的風險緩步下降
隨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