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哥無照騎機車撞傷路人,怎麼辦?

發佈日期 : 2015年02月10日 撰文 :曾亮
文章編號: 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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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哥無照騎機車撞傷路人,怎麼辦? 網友提問:
我堂哥上個月無照騎機車撞傷路邊攤販老闆,目前他也傷重住加護病房中,責任歸屬也還不清楚。
  1. 請問堂哥無照騎車撞傷人,機車是爸爸的且有保機車強制險,那強制險會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對方?
  2. 但是無照騎車,是否保險公司會先賠給對方再向我們求償?如何償還保險公司?
  3. 堂哥有保富邦人壽的醫療險、意外險是否可申請住院及相關醫療賠償?
  4. 過失致人重傷算犯法行為?如果任何保險都無法理賠?如果我們有跟對方家屬達成和解呢?強制險的保險理賠是不賠嗎?

【回答】
A、俗話說:「不知明天還是風險那個先到?」。
B、以下依案例說明強責險相關規定:
  (一)機車駕駛人為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路人為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二)保險金之請求權人(直接請求權):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三)以受害人的立場言:請求權人可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依強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位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追償。
C、加害人所保之富邦人壽的醫療險、意外險(人身保險)的理賠與無照駕駛無關。皆可依約請求保險金。
D、無照駕駛與刑法之關係:
  (一)無照駕駛撞死人是觸犯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如能達成民事賠償的和解當能減輕刑責。
E、無照駕駛與民法之關係:
  (一)推定加害人有無過失,對於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建議可至http://www.trvsa.org.tw/book.htm參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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