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哥無照騎機車撞傷路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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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上個月無照騎機車撞傷路邊攤販老闆,目前他也傷重住加護病房中,責任歸屬也還不清楚。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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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堂哥上個月無照騎機車撞傷路邊攤販老闆,目前他也傷重住加護病房中,責任歸屬也還不清楚。
- 請問堂哥無照騎車撞傷人,機車是爸爸的且有保機車強制險,那強制險會理賠身故保險金給對方?
- 但是無照騎車,是否保險公司會先賠給對方再向我們求償?如何償還保險公司?
- 堂哥有保富邦人壽的醫療險、意外險是否可申請住院及相關醫療賠償?
- 過失致人重傷算犯法行為?如果任何保險都無法理賠?如果我們有跟對方家屬達成和解呢?強制險的保險理賠是不賠嗎?
【回答】
A、俗話說:「不知明天還是風險那個先到?」。 | ||
B、以下依案例說明強責險相關規定: | ||
(一) | 機車駕駛人為加害人: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路人為受害人:指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或死亡之人。 | |
(二) | 保險金之請求權人(直接請求權):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 |
(三) | 以受害人的立場言:請求權人可直接向加害人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直接請求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依強責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位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追償。 | |
C、加害人所保之富邦人壽的醫療險、意外險(人身保險)的理賠與無照駕駛無關。皆可依約請求保險金。 | ||
D、無照駕駛與刑法之關係: | ||
(一) | 無照駕駛撞死人是觸犯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
(二) | 如能達成民事賠償的和解當能減輕刑責。 | |
E、無照駕駛與民法之關係: | ||
(一) | 推定加害人有無過失,對於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建議可至http://www.trvsa.org.tw/book.htm參閱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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