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保險如何正確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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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實申報所得稅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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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主保險
(一)擴大書審 | ||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得適用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企業所得稅。 目前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依行業別不同,在1%至10%之間。實務上,企業適用書面審核要點申報所得稅時,其計算純益率應該是趨近於所定各該行業的純益率。 以食米批發;農、畜、水產品批發市場承銷業來說,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為1%。 | ||
(二)營利事業購買保險的費用認列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此處所稱的團體壽險,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八十七年度的解釋,應指平均費率及團體五人以上所購買的保單,並非所有的險種均可以每月2000元免列薪資所得。 | ||
(三)書審企業為要保人會多繳稅 | ||
依上述書面審核要點規定,食米批發業營業純益率是1%,也就是說,如果某食米批發公司的營業額是三千萬元,適用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可能只略高於3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營利事業以該營利事業為要保人為企業主購買團體壽險超過每月2000元以上的保險費部份或其他險種的保險費,依照上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五款規定,該保險費可以列為營利事業的薪資費用,但相對也應列為企業主的薪資所得。 在營利事業將保險費列為薪資費用時,食米批發業的營業純益率仍僅維持在略高於1%,其為企業主購買保單,雖然保險費可以列為企業的費用,但企業申報的所得額並不會降低,也就是該保險費對適用書面審核要點的企業沒有抵稅效果。 另一方面,該筆保險費支出,應列企業主的薪資所得,等於企業主額外多一筆薪資所得。 準此,適用書面審核要點的營利事業,以企業為要保人為企業主購買保單,應會使企業主增加額外的薪資所得多繳所得稅。 |
(一)按實申報企業購買保險入帳 | ||
這種營利事業以企業為要保人為企業主購買保險,除團體壽險每月二千元以外,其他的保險費均應以薪資費用列報,其列報為薪資費用的保險費並應列為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通報國稅局。 | ||
(二)企業主不會多繳稅,也不會節稅 | ||
由於營利事業是按實申報所得稅,當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險時,企業一方面將保險費列為薪資費用,降低企業的所得額,等於降低企業的盈餘分配,企業主從企業拿到的盈餘分配金額,相對會減少保險費的部份。另一方面,企業為企業主支出的保險費列為企業主的薪資所得,增加企業主的綜合所得。 準此,企業主一方面減少盈餘分配,股利收入減少,另一方面增加一筆保險費所轉成的薪資所得,也就是說,對營利事業按實申保所得稅的企業主來說,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單不會有節稅效果,但也不為多繳稅。 | ||
(三)企業保險費與補充健保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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