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保險如何正確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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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常有人誤以為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單可以列為企業的費用抵減所得稅。其實不然,大多數企業直接為企業主購買保險,在整體稅負計算上會重複課稅,只有在少數特定的情形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險不會發生稅捐上的損失。本文將分執行業務者、擴大書審及按實申報所得稅的企業三種情形為您分析。
【案例】
李平經營事業數十年,準備交棒給子女,但子女的經歷及能力都還不夠成熟,萬一發生繼承,事業上一切的問題應該在於資金,包括企業的擔保的債務、繼承的遺產稅,還有繼續經營的風險等。李平想規劃保險,讓自己在發生繼承時,公司可以獲得大量資金,支應這些問題。由於李平的資金都在公司名下,所以堅持保險費應該由公司支付。
二執行業務者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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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常有人誤以為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單可以列為企業的費用抵減所得稅。其實不然,大多數企業直接為企業主購買保險,在整體稅負計算上會重複課稅,只有在少數特定的情形企業為企業主購買保險不會發生稅捐上的損失。本文將分執行業務者、擴大書審及按實申報所得稅的企業三種情形為您分析。
【案例】
李平經營事業數十年,準備交棒給子女,但子女的經歷及能力都還不夠成熟,萬一發生繼承,事業上一切的問題應該在於資金,包括企業的擔保的債務、繼承的遺產稅,還有繼續經營的風險等。李平想規劃保險,讓自己在發生繼承時,公司可以獲得大量資金,支應這些問題。由於李平的資金都在公司名下,所以堅持保險費應該由公司支付。
二執行業務者購買保險
| (一)執行業務者購買保險之法規 | ||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保險費第三款規定,執行業務者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之保險費,以執行業務者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 ||
| (二)獨資 | ||
| 由上列兩個條文規定,執行業務者如果是獨資的,以事務所或診所等為要保人為負責人購買保單,既不可以列保險費,也不可以列為薪資支出,只能以盈餘分配併入執行業務者的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為綜合所得。 | ||
| (三)聯合執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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