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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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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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 | 投資標的說明書(以光碟檢送)。 |
(二) | 現金流量測試報告(以光碟檢送)。 |
(三) |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以光碟檢送)。 |
(四) | 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五) | 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以光碟檢送)。 |
(六) |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以光碟檢送)。 |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 |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單位核發之審查通過通知書。如該境外結構型商品於審查通過後其交易架構有修正者,需另檢附審查單位核發之同意變更通知書。 |
(二) | 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本會備查函。 |
(三)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 |
(四) |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 |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者,應另以光碟檢附下列文 件,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 | 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該商品之發行機構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經中央銀行、本會或櫃買中心核准後始得辦理者,應另檢附核准函或相關證明文件;如該商品所涉業務依規定應於開辦後向中央銀行申請備查或向本會或櫃買中心申報者,應另檢附中央銀行備查函或相關申報文件。 |
(二) | 該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三) | 該商品之發行機構依我國法令規定編製提供予一般客戶之產品說明書及客戶須知,以及保險業編製之風險告知書。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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