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給付任職公司不給領,怎麼辦?

發佈日期 : 2014年11月2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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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給付任職公司不給領,怎麼辦? 有讀者問到,其父親因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之後不醒人事,長期臥床,公司老闆一直不肯將公司保的團體保險給家屬領取,請問公司為員工保的團體保險,家屬可以自己攜帶診斷證明、身分證、印章及相關應備文件自己去申領嗎?還是都要經過任職公司蓋章同意?

在民國83年之前,團保的受益人欲指定何人,其實並沒有限制,當時員工的團保很多受益人都是由任職公司投保時,直接載明為任職公司,如果員工不幸發生事故,任職公司領到保險金之後,再轉發給員工作為撫卹或賠償之用。

本來這樣的安排也看似合理,但後來發生數起保險詐欺的案例,有些犯罪集團虛設公司行號招募員工,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額度不低的團體壽險及傷害險,並以公司為受益人,之後加以謀害以取得保險金的理賠,而此保險金於領得後,並未轉發員工家屬作為撫卹或賠償之用,變成員工以「生命」為老闆創造財富!此類案件發生數起後,輿論譁然!均指責團保受益人的安排應予限制,不能讓團保反成了犯罪集團詐財的工具。

之後,當時的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為顧及民意也為防範類似的案例再發生,乃於民國83年01月14日以台財保字第832051039號公文,修訂「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條款,條文內容修正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員工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並要求各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團體保險 (含續保者) ,其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均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自此之後,團體保險的受益人,身故給付類型的受益人都是員工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殘廢及醫療類型的受益人,則都是員工自己。

以下查閱了相關條款的約定,有示範條款者以示範條款為準,無示範條款者則抽樣中國人壽及富邦人壽的團體醫療及重大疾病的條款約定,基本上都是符合83年主管機關的要求,為便大家參考附錄如下: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條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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