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九):離婚後受益人變更

發佈日期 : 2014年11月06日 撰文 :施習盛律師
文章編號: 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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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九):離婚後受益人變更 《案例》
保戶甲(要保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三張保險契約,嗣後甲與其妻乙協議離婚,而於離婚協議書特別約定:「上述三張保單不得變更或增加受益人,否則甲願賠償乙500萬元」,此時乙通知A保險公司如果甲有提出變更或增加保險契約受益人時,A保險公司應告知乙云云。

問:甲如果有變更受益人時,A保險公司是否應通知乙?

《解析》
(一)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謂要保人者,係指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也就是說,對保險公司而言,「要保人」才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也只有要保人才有權利申請保單質借或變更受益人。

(二) 因此本例中甲男既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當事人),且依法只有甲男才有權變更受益人,則乙女並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因此甲男與乙女雖然在其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不得變更或追加受益人,然而此乃甲、乙間之約定,依目前法令或保險契約的條款而言,A保險公司應不受甲、乙間約定的拘束。

(三) 所以,假設甲男提出申請變更其保險契約的受益人,A公司應該無權阻止,且亦無通知乙女的義務,當然如果A公司既已知悉甲、乙間有特別的約定,在實際處理時,不妨勸阻甲男,以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或賠償不利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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