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年金在保證給付期間過後仍有給付,應如何選擇保證期間?

發佈日期 : 2014年09月25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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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年金在保證給付期間過後仍有給付,應如何選擇保證期間?

如果您的年金有保證給付期間,其在條款裏,應注意過保證給付期間後,是否仍給付年金,通常要注意以下幾條(本文的條款條文擷取自「安聯人壽超優勢變額年金」)。


名詞解釋
  •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x年。
  •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1,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選擇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並同時註明保證期間。
  •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2

年金金額之計算
  •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年金金額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價值總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3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價值總額的申請
  •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返還根據收到通知之後第一個資產評估日計算之保單價值總額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若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契約即行終止*4

如果您的年金有保證給付期間,那您應該注意,在保證給付期間結束後,是否仍給付年金。以本例條款而言,只要被保險人在110歲以前仍生存,都可以領取年金,只是過了保證期間身故,年金契約因無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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