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肝帶原追蹤未告知,未必影響危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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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
陳小姐於民國100年1月8日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重大疾病、癌症及住院醫療保險。陳小姐於101年3月23日因身體不適就醫,並於同年月28日因「肝癌切除右側肝葉」,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癌症及住院醫療險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主張於本次出院病歷摘要中,病人主訴「因B型肝炎帶原在XX醫院已門診追踪五年」,然投保時全未據實說明已影響危險評估,故而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因本次保險事故與解除契約事由具因果關係,故亦拒賠。
一、陳小姐之主張:
發現B肝帶原已有多年,且持續追蹤,過去的追蹤結果良好,病毒抗原雖呈陽性反應,但並未造成肝臟機能障礙或肝臟損傷。多次追蹤後醫生都表示,自己健康良好,是屬於健康帶原者,保險公司指自己投保前五年內有罹患肝炎、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 P T、GOT值超過40U/L以上)之情形未告知,而影響其危險評估主張解除保險契約,應非恰當。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調查得知,陳小姐在101年3月23日因身體不適就醫,並於同年月28日因「肝癌切除右側肝葉」,於本次出院病歷摘要中,病人主訴「過去五年,因B型肝炎帶原在XX醫院已門診追踪五年」,但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中有詢問陳小姐,投保前五年內是否曾經確診罹患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 P T、GOT值超過40U/L以上),而經治療、診療或用藥?但陳小姐投保本公司保險契約時,未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欄中據實說明,該投保前未告知之病史,確與本次「肝癌切除右側肝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故發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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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陳小姐於民國100年1月8日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重大疾病、癌症及住院醫療保險。陳小姐於101年3月23日因身體不適就醫,並於同年月28日因「肝癌切除右側肝葉」,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癌症及住院醫療險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主張於本次出院病歷摘要中,病人主訴「因B型肝炎帶原在XX醫院已門診追踪五年」,然投保時全未據實說明已影響危險評估,故而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因本次保險事故與解除契約事由具因果關係,故亦拒賠。
一、陳小姐之主張:
發現B肝帶原已有多年,且持續追蹤,過去的追蹤結果良好,病毒抗原雖呈陽性反應,但並未造成肝臟機能障礙或肝臟損傷。多次追蹤後醫生都表示,自己健康良好,是屬於健康帶原者,保險公司指自己投保前五年內有罹患肝炎、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 P T、GOT值超過40U/L以上)之情形未告知,而影響其危險評估主張解除保險契約,應非恰當。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調查得知,陳小姐在101年3月23日因身體不適就醫,並於同年月28日因「肝癌切除右側肝葉」,於本次出院病歷摘要中,病人主訴「過去五年,因B型肝炎帶原在XX醫院已門診追踪五年」,但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中有詢問陳小姐,投保前五年內是否曾經確診罹患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 P T、GOT值超過40U/L以上),而經治療、診療或用藥?但陳小姐投保本公司保險契約時,未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欄中據實說明,該投保前未告知之病史,確與本次「肝癌切除右側肝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故發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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