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二個月內產檢異常應告知

發佈日期 : 2014年08月0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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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經瞭解招攬過程,王小姐於投保前曾主動詢問業務員無肛症是否在給付範圍內?但針對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並未告知產檢異常情形。王小姐未告知內容確實已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時之危險評估,依契約條款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於101年12月5日發函解除契約。

[參考意見]
一、本案經檢視病歷資料顯示,王小姐於要保前的101年7月24日應已知悉胎兒有異狀,並前往數家醫療院所尋求進一步的診斷,這是王小姐很難推諉為不知。因為胎兒是該保單之被保險人,且該險種係針對發生特定重大殘疾即予給付,故王小姐如要保時告知產檢結果發現疑有腸道阻塞、巨腸症,則因發生特定重大殘疾的機率已數倍於常人,故核保結果應予拒保。所以王小姐要保時未為告知,確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

二、腸道阻塞、巨腸症為無肛症產生的結果,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無法排除。另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載明被保險人係因無肛症引致胎便性腹膜炎,最後引發氣胸肺塌陷併呼吸衰竭死亡,故被保險人之死亡原因與無肛症具相當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主張王小姐違反告知解除保險契約,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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