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空空難人身及行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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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非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為ICAO,是聯合國下的專門機構)的會員,所以發生空難,並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1。因此,國內航空業的賠償責任,則係根據依民用航空法第93條訂定的「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根據其規定,國內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註2刑法所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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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非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為ICAO,是聯合國下的專門機構)的會員,所以發生空難,並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1。因此,國內航空業的賠償責任,則係根據依民用航空法第93條訂定的「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根據其規定,國內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 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
- 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2之規定)
- 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 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 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註2刑法所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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