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盛集團放棄投資台灣 看行政機關之行政態度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12日 整理 :編輯群
文章編號: 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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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安盛集團放棄投資台灣 看行政機關之行政態度 發文者: 張天龍
發文IP: 111.248.x.x

依11月20日報載,安盛集團因「盼不到金管會點頭」宣布停止在台投資。在歷經二年在台籌設、與金管會溝通的漫長歷程,但仍無法自監理機關方面得到具體的回應,國際知名的金融保險集團終於正式宣佈停止在台新台幣20億的投資案。

安盛集團係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第一家向金管會申請設立保險公司的外商公司,在諸多外商保險公司紛紛選擇出走台市場之際,安盛集團反而逆向思考,認為台灣是亞洲重要關鍵市場值得投資,在今年一月遞件申請設立分公司,除程序文件尚需補正外,金管會以行政機關之裁量認為:該集團所出具之承諾書難確保其未來能長期經營、數度進出臺灣保險市場紀錄影響我國保險市場穩健發展為由,駁回其申請。金管會表面上看似為台灣民眾把關,堂而皇之拒絕「記錄不良」的保險公司進入台灣市場,駁回理由冠冕堂皇,但深究該駁回理由並具體標準及詳細陳述,何謂「長期經營」?何謂「影響我國保險市場穩健發展」?無限上綱、模糊不清的標準,難免讓努力預備三度叩關的安盛集團無所適從。

即便如此,安盛集團於分公司申請案被回之後,願意再接再厲展現深耕決心,改申請設立子公司,預備投資新台幣20億資金,並數度向金管會表示願意承諾長期經營台灣市場。然而,安盛集團畢竟為國際知名金融保險公司,二度申請格外謹慎,據悉,在預備遞件之前,數次求見金管會、請求溝通說明,希望金管會能明確指示如何展現「長期經營決心」、如何表現「對台灣社會民眾有正面觀感及影響」,遺憾的是金管會的回覆皆是制式回覆,強調審核標準為五大通案審核原則、及個案評估對我國保險市場有貢獻及帶來專業技術等之標準。但是,對於提出申請案之業者而言,如何展現申請案內容以符合主管機關審核標準才是重點,主管機關若無法詳述說明審核原則之具體內容,設定標準,申請案之業者往往猶如大海撈針、毫無頭緒不知如何滿足金管會之自由裁量審定標準。

金管會以金融保險業之監理主管機關立場,對於設立保險公司之申請案除法定之要件外,有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權以為准駁與否之權利。值得深思的是,行政機關為裁量並非完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五大審核原則,看似具體,但從潤成併南山案、中信金併大都會案、康健人壽轉子公司案,看不出一致審核標準:相同原則,但標準卻大不。同金管會以五大原則為尚方寶劍,肆意揮灑,試問:多少年方為「長期」經營承諾?10年? 15年?20年?大股東持有股份應為超過51%還是100%方為穩健經營?承諾書應由何人簽署出具?專業貢獻度所指為何?熟悉保險市場且經常與金管會往來之人士皆知:上述問題沒有答案,全看申請公司自行提出的方案及「誠意」,金管會不會設立標準。事實上金管會也曾多次如此公開表態。

消息人士指出,安盛集團透過多方管道希望金管會能夠明確告知如何才會核准申請案,然而金管會的回覆永遠只有原則,沒有標準,業者仿若隔紗觀物,看似清楚實則很模糊。安盛集團在無法明確知悉申請獲准條件的情形下,選擇放棄台灣投資應不意外。

身為台灣人民,遺憾見到政府機關如此官僚顢頇,令申請者謙卑請求擁有生殺大權的主管機關賜與指示及意見,卻常常筋疲力竭、無功而返。政府機關常常以法令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之規定為由,要求業者提出承諾,但卻無具體明確之說明,殊不知政府機關除了監理之功能外,尚有依職權指導協助人民瞭解法規及各項規定之義務。

因為金管會難以捉摸的行政裁量、及不願具體說明的標準,逼退了國際知名金融保險集團,也使原本可預期的外資及就業機會,再度消失。安盛集團不會是第一例,但希望不會再有下一件案例。希望政府機關能以公開、公正、透明的標準審理每一件投資案,放下狹隘的官僚心態,真心為台灣人民設想,這才是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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