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壓病史未告知,不一定違反告知

發佈日期 : 2014年07月16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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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高血壓診斷標準如下表,意即病人的收縮壓在120mmHg以上舒張壓在80mmHg以上,即可能被診斷為「高血壓」:
分類收縮壓舒張壓
正常90–119mmHg60–79mmHg
臨界高血壓120–139mmHg80–89mmHg
高血壓一期140–159mmHg90–99mmHg
高血壓二期≥160mmHg≥100mmHg


二、但保險公司要保書的健康告知詢問的高血壓,是指「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Hg 舒張壓90mmHg以上)」,也就是係指前表的高血壓一期二期的高血壓,才是要保書所詢問的高血壓。所以當病患被診斷為高血壓,是否即屬保險契約應告知的高血壓症,仍須看血壓值是否超過前述的數值,如數值並未超逾前述的標準,則並非要保書健康告知所定義的高血壓症。

三、本案例保險公司取得的病歷資料中,並沒有血壓值或有血壓值,但未超過前項條列的標準。故即便投保前即已存在的病史,也被診斷為高血壓,但保險公司仍不能主張違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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