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二年健康檢查異常應告知

發佈日期 : 2014年07月11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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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二年健康檢查異常應告知 [申訴案例]
陳小姐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附加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陳小姐於101年6月12日赴醫院行乳房腫瘤切片手術,診斷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之後,陳小姐於101年7月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主張於醫查病歷中發現陳小姐於契約生效前曾赴婦產科診所就診,診斷為「未明示之乳房疾患」,然投保時全未據實說明,故而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因本次保險事故與解除契約事由具因果關係故亦拒賠。

一、陳小姐之主張:
100年11月3日行經婦產科看見張貼在外之廣告文宣,免費女性子宮抹片檢查,隨即進入瞭解並安排檢查。乳房胸部經超音波檢查,醫師表示僅左乳房有小水泡,乳房功能正常。於100年11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後於101年6月於醫院切片檢查確認罹患「女性乳房惡性腫瘤」。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金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告知不實為由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調查得知陳小姐自100年11月3日即赴婦產科診所就診,經乳房檢查診斷為「未明示之乳房疾患」,並經醫師開立轉診單(乳房),且陳小姐亦已簽名確認收訖該轉診單,但投保本公司保險契約時未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欄中據實說明,該投保前未告知病史確與本次「女性乳房惡性腫瘤」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已影響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故予發函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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